解放后计划生育政策的演进过程:
1962年至1969年:提倡计划生育的试点阶段
1970年至1980年:提倡“晚、稀、少”的生育政策阶段
1980年至今:现行生育政策的提出、完善 稳定阶段
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确定“实行计划生育,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。”
1980年9月,国务院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指出:“除了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外,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,以便把人口增长率尽快控制住”。与此同时,中共中央发表了《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、共青团员的公开信》,号召党团员带头执行新的计划生育政策。1980年出现计划生育发展史上标志性的事件,中共中央发表了《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、共青团员的公开信》,郑重向全国发出了“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”的号召。
次年,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的《政府工作报告》中提出:“限制人口数量,提高人口素质,这就是我们的人口政策。”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确定“实行计划生育,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。”同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明确规定:“国家推行计划生育,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。”自此国家正式确立了计划生育的法律地位。